信託
信託是管理財富的重要工具。保得利信譽通(Portcullis TrustNet)與您及您的客戶合作,配合客戶需要、情況及最終目標,鎖定最恰當的信託種類,乃至其法律及管理地。
- 有些客戶需要確保有一資產組合為家族後代提供生活所需與保障,而家族成員及顧問並非必須管理這些資產組合。
- 另一些客戶的重點是妥善分隔個人財產與商貿活動可能引起的風險及債務。
- 有些希望把資產的法定及實益擁有權分開,以配合守法及透明的稅務計劃。
- 有些客戶則因為會計目的,而希望把公司股份或其他投資資產放入信託。
在一些國家基於安全和風險的考量,客戶有需要把資產交託予可靠者,代為全權管理。
我們可以提供全面的服務,照顧在世界各地不同司法管轄區建立及維持信託。這些服務包括︰
- 協助選取最恰當的信託種類
- 固定信託;
- 全權信託;
- 目標信託;
- 《維京群島特別信託法》(VISTA)信託;
- 資產保護信託;
- 移民前信託;
- 安排草擬信託契約
- 委任及作為受託人及聯合受託人
- 保護人及執行人
- 提供受託人服務
- 製作帳目
- 開設銀行戶口
- 保管期望信
- 進行分配
- 與受益人、投資經理及顧問聯繫
- 召開會議並準備會議紀錄。
我們鼓勵客戶及其專業顧問(稅務、會計、投資或法律)與我們聯絡,從而建立長期的關係,充分照顧客戶的目標。
我們以具競爭力的價格提供全面的服務,並於服務開展時即標明價格。
信託的運作
信託簡而言之是一種關係,指一個人(財產授予人),把資產轉讓予另一人或公司實體(受託人),代替指定級別或清單中的人士(受益人)而保管。
離岸信託並非實體,而是一項關係,指一個人(財產授予人),把資產轉讓予另一人或公司實體(受託人),代替指定級別或清單中的人士(受益人)而保管。
許多信託均有明確紀錄,而託管資產根據書面紀錄的條款管理,一般稱為授產安排或契約。該紀錄通常包括列明規管信託的法律及管理地。信託可以視書面條款而迥然不同。
不了解信託概念的人對於把資產擁有權轉讓予受託人這個構思,通常會感到疑慮。其實只要清楚信託的概念及法定與實益擁有權的分別,並且了解信託是由穩健的信託法律規管,能夠於可靠的司法管轄區內執行,疑慮即可迎刃而解。
法定與實益擁有權
信託的主要好處源自分割託管資產的所有權。資產「法定」所有人乃受託人,而受託人根據信託契約內的條款持有託管資產的法定所有權。資產的「受益」人是實益擁有人,而他們可以使用及享受託管資產。法例規管機構對受託人,以及其管理受託財產的方式實施嚴格管制,以保護實益擁有人。分割擁有權令信託成為有用的安排,而這種劃分亦必須遵行。
在成為專業受託人之前,大部份司法管轄區均要求實體申領牌照。受託人的發牌條件一般包括道德水平高、有責任、有能力及財務穩健。與此同時,還有一些金融及保險方面的要求。除了通過發牌過程外,法例還要求受託人肩負其他義務。
其中包括︰
- 不從託管資產中獲取私人利益
受託人不得為其直接或間接私人利益而使用或處理託管資產。若有需要,法庭可以令受託本人承擔違反此義務而獲得的任何利潤。
- 以實益擁有人的最高利益出發
延續上一項義務,受託人必須無顧其他無關事情,盡其所能,以達到實益擁有人的最高利益。
為什麼選擇信託﹖
信託是非常有用的計劃工具。不同人士考慮成立信託的情況各異,因而需要個別衡量,部份最常見的信託用途如下。下列例子只為指引而設,任何人士成立信託以達到任何計劃目標前,均必須尋求可靠的專業意見。
- 資產保護
信託可以很有效地保護資產。簡單來說,這項特點是建基於以上述的分割擁有權。一般而言,轉讓至信託的資產即不再為財產授予人所擁有。若財產授予人其後遇到經濟問題,財產授予人的債權人並不能獲取託管資產,該些資產亦因而受到保護。這項功能的重點是當財產授予人財務狀況良好,並且不預期將來會有債權人時,即需要建立信託。因為當財產授予人於資產轉讓時知悉或預期將有債權人,而且將對財產授予人有嚴格財務要求時,信託並不能抵擋債權人。 - 稅務計劃
簡而言之,轉讓至信託架構的資產,並不再以屬於財產授予人論。在理論上,該些資產所產生的收入及資產增益應該根據法定所有人 — 即受託人的常駐國之規例而納稅。因為受託人一般常駐於零課稅的離岸司法管轄區,該收入及資產增益應為離岸零課稅。雖然如此,財產授予人應該於其以至實益擁有人的常駐司法管轄區內,尋求專業稅務顧問的意見,以確保在財產授予人常駐或註冊地的反避稅法規並不降低或消除運用信託作為稅務計劃的成效。
- 避免遺囑認證
在大部份司法管轄區,過世人士的財產必須經過遺囑認證過程,因而時常於分配財產上引起許多延誤、費用及公眾關注。成立信託可以避免遺囑認證,因為託管資產的擁有權於財產授予人在生時已經轉讓,而並非於其過世後才轉讓。
- 保密
概括而言,離岸信託、以至其成立及其資產是受託人、財產授予人及實益擁有人之間的私人事務。離岸信託並無公開紀錄或詳細報告,並且於有關司法管轄區內,通常受嚴格保密規例所監管。
- 避免強迫繼承權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通常有強迫繼承權的問題。這是指過世人士不准隨意把財產留給任何指定人士,而法例視過世人士已經授權作出某些處置。這個問題在歐洲國家、其他民法司法管轄區以至傳統伊斯蘭國家均特別受到關注。成立信託可以避免強迫繼承權的問題,但需要仔細選擇信託的司法管轄區,該區需要有適當的信託法例。
- 遺產計劃
很多人由於個人選擇或法律需要,希望作出更適合的遺產安排,而並非讓遺產立即傳給繼承人。這些安排必須包括為遺孀提供一生的收入、為子女提供教育或提供一個基金保護家族成員,以備遇到突發疾病或其他災難時所需。在此情況,信託便最適合不過,可以提供最理想和靈活的安排。
- 長期照顧
通過信託,一個人可以為其他人提供生活所需,照顧或許未能自行打理事情的人士,例如幼兒、老人、殘疾人士及某些病人。
- 保持家族資產
增加或保持家族資產亦經常成為設立信託的動機。一個人可能想要把畢生累積的財富保持為一項基金,以積累更多財富,而並不分散予各繼承人。當有需要時,基金可以派發款項予直屬家庭,與此同時,亦為未來的後代保持資產。
- 業務承繼
一個人畢生創立的業務,通常希望於其過世後仍能延續下去。若於過世前把公司的股權轉讓予受託人,即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家庭公司清盤。信託的條款將會確保過世人的遺願得以體現。這可能包括規定受託人收到的股息收入需要派發予家族的成員,但股份仍然由受託人持有,並讓公司在出現出售控制權或清盤理據的特別情況下,仍然可以繼續安然運作。這種安排對於缺少商業經驗的家族成員,或者家族成員間難以就業務管理達成共識時,可能會特別有用。
在何處成立﹖
信託可以在許多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成立。選擇司法管轄區的重點是執行信託的強健傳統、英國普通法系統、良好的信託業務聲譽、支持信託新概念的現代司法制度,及信託資產與收入低稅率或零課稅制。
雖然司法管轄區琳瑯滿目,但有些司法管轄區的稅率高,而另一些則政治不穩定,同樣並不適合。只有少部份司法管轄區可以符合上述所有重要條件,而堪稱為上上之選。
費用如何﹖
很多人認為成立和管理信託的費用龐大。許多主要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確實就成立信託收取不少費用,並於託管資產中收取某百分比作為年度管理費。小型信託公司的收費水平亦確實更合理,而且對於資產相對上為中等的人士亦不拒於門外。獨立小型信託公司提供更具個人化的服務,並且擁有獨立公司的優點。由於每位客戶的情況均不同,所以收費亦迥異,但很可能比您想像中要低很多。
以上只是離岸信託在優良計劃內可以達到的一些功能及益處。由於成立架構人士或實體的常駐或註冊地法例是計劃成敗的關鍵,每一個案務必要尋求適當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