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
《1994年國際信託法》(International Trust Act 1994)及2000年修訂版提供全面而清晰的信託法律制度,讓塞舌爾群島的私人信託擁有現代信託法律的最佳特徵。收費非常有競爭力,而於塞舌爾群島委任持牌受託人的措施亦將會令收費能夠持續優惠。
法律條文免除信託事務的披露,其中包括財產授予人及實益擁有人:
- 資產轉入信託後兩年,即無債權人可以對受託人索償
- 無強迫承繼權
- 100年永續年金
- 廣闊的慈善信託定義
- 可成立目標信託
- 除塞舌爾群島財產外,可以結算任何財產
- 財產授予人或受託人可以為實益擁有人(但不能為惟一的實益擁有人)
- 財產授予人不可為塞舌爾群島居民
- 最少有一名受託人
- 最少有一名塞舌爾群島常駐受託人,而其須根據《2003年國際企業服務供應者法》持有牌照,可以提供國際信託服務
- 可以委任非常駐共同受託人
- 信託財產不可位於塞舌爾群島
- 受託人有責任照顧財產及保持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