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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投資計劃
於毛里求斯成立的基金享有低稅率制度,並可以受惠於毛里求斯的雙重課稅協議網絡。
在毛里求斯成立的基金包括以下各種:
- 設定/無設定期限的基金投資組合
- 私人股本/創業基金
- 對沖基金
- 債務基金
- 基金可以為GBL1公司或信託。若為GBL1基金,則可以用受保護專屬帳戶公司的形式成立,並由《1999年受保護專屬帳戶公司法》(Protected Cell Company Act 1999)的2001年修訂版而規管,
課稅條約
毛里求斯的全球商業中心發展,主要有賴其雙重課稅條約網絡,此網絡不斷擴張,而且專為海外投資架構而設。至現時為止,毛里求斯已獲得30項條約,而且更有一系列條約正在談判中。已經與毛里求斯簽訂條約的國家如下:
- 比利時(Belgium)
- 博茨瓦納(Botswana)
- 塞浦路斯(Cyprus)
- 法國(France)
- 德國(Germany)
- 印度(India)
- 印尼(Indonesia)
- 意大利(Italy)
- 科威特(Kuwait)
- 萊索托(Lesotho)
- 盧森堡(Luxembourg)
- 馬達加斯加島(Madagascar)
- 馬來西亞(Malaysia)
- 莫桑比克(Mozambique)
- 納米比亞(Namibia)
- 尼泊爾(Nepal)
- 阿曼(Oman)
- 巴基斯坦(Pakistan)
- 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新加坡(Singapore)
- 南非(South Africa)
- 斯里蘭卡(Sri Lanka)
- 斯威士蘭(Swaziland)
- 瑞典(Sweden)
- 盧旺達(Rwanda)
- 泰國(Thailand)
- 烏干達(Uganda)
- 大不列顛聯合王國(英國)(United Kingdom)
- 津巴布韋(Zimbabwe)
課稅條約 — 適用實體
課稅條約的優惠只適用於常駐實體或個人。因此,在毛里求斯的法制下,常駐實體必須根據其註冊地、常駐地或同類因素,於毛里求斯納稅。毛里求斯提供不同種類的常駐實體和混合架構,包括全球商業公司、信託及協會。海外公司包括全球商業公司,亦可以從課稅條約網絡中受惠。海外公司的毛里求斯分行只要符合常駐條件,亦可以受惠於課稅條約。該些實體若要取得課稅條約的優惠,則必須獲得毛里求斯「所得稅監理會」(Commissioner of Income Tax)發出的「稅務常駐證書」(Tax Residence Certificate) 。
課稅條約 — 避免雙重課稅條約的範圍
所有毛里求斯的避免雙重課稅條約均以1977年《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租稅協定範本》(OECD Model Treaty)為基礎。根據獨立後簽訂的多項條約,毛里求斯可以提供節省稅款的機會。這是指當源自毛里求斯的股息根據稅務優惠規定而免稅時,海外投資者可以獲得概念性的毛里求斯稅額抵免,以抵消在其國家的應付稅款(如有),由此減少其國內稅務責任。
海外稅額抵免機制
適用於離岸及非離岸公司的規例如下:
- 海外稅額抵免(Foreign Tax Credit,簡稱「FTC」)適用於與課稅條約無關的海外已繳納稅款(扣稅及/或相關稅)
- 相關稅額抵免(Underlying Tax Credit,簡稱「UTC」)適用於最少5%直接或間接控股的公司
- 相關稅額抵免(Underlying Tax Credit,簡稱「UTC」)適用於所有過去層級
- 節省稅款抵免
- FTC乃合併所有海外收入來源而計算
只適用於第1類環球商業牌照公司的規例如下:
- 預計海外稅額抵免80%
- 可以混合實際已繳稅款或預計海外稅款以計算FTC
Tax Sparing Provision 節省稅款條款
此項稅務寬免讓公司可以索取海外稅額抵免,適用於海外國家免稅或繳納低稅率的收入。其背後的理由為促進該海外國家的工業、商業、科學、教育或其他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