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公司法
公司受《1965年馬來西亞公司法 》 (Malaysian Companies Act 1965,簡稱「公司法」)規管。大部份在馬國運作的商業機構均採用公司形式,而可以成立的公司是股份(私人或上市)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及無限責任公司。大部份在馬國的海外商業機構均以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運作。
註冊
保得利信譽通(Portcullis TrustNet )集團可以為客戶即時提供現成公司,或成立新公司,後者大約需時15天。
成立公司之前,公司名稱必須先獲得馬來西亞公司監理處(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批准方可使用。
名稱
私人公司可以使用「Sendirian Berhad」或「Berhad」,或其縮寫「Sdn. Bhd.」及「Bhd.」。
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
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可參照樣板。此標準格式乃為簡單的企業架構而設,架構可以於註冊後修改。我們亦可以在註冊前先根據客戶的需求,制訂特別的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馬來西亞公司監理處容許設有三條主要宗旨條款,除此之外,其他宗旨條款已於《1965年公司法 》內訂明。
股本
最低法定資本為RM25,000.00,而現成公司的標準法定股本為RM100,000.00。公司可以因應不同的股息權利,發行不同級別的股份。
股東
公司最少要有兩名股東,而股東可以為個人或企業,並毋須為馬來西亞居民。
董事
公司最少要有兩名董事,並必須為自然人並居於馬來西亞。董事資料必須呈報馬來西亞公司監理處存檔。
秘書
必須根據公司法設有合格的秘書,其必須為自然人並居於馬來西亞。秘書亦可兼任董事。秘書資料必須呈報馬來西亞公司監理處存檔。
註冊辦事處
所有公司必須於馬來西亞設有註冊辦事處,以保存公司的所有法定紀錄。
年度帳目審核
於公司召開周年大會前,必須委任合資格及認可的獨立核數師完成審核帳目。經審核帳目必須呈報監管機構。
周年大會
公司的周年大會必須於註冊日後18個月內及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召開。根據《公司法》,經審核的損益表必須最少於每年度在周年大會公開一次,並且每次公開相隔不可超過15個月。年度回報必須與經審核帳目及董事報告一併呈報,而且董事報告必須更新至周年大會日或周年大會後不超過14日。
報稅
由公司決定的財務年度亦即為課稅年度,而收入則根據本年計算課稅。公司須於財務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呈交年度回報及經審核報表。年度回報為公司的自我評稅計劃。
課稅
總括來說,所有公司及個人於或由馬來西亞產生的收入均必須納稅。源自海外而匯至馬來西亞的收入,則可以免稅,惟銀行、保險、航海及航空運輸業公司除外。
需要繳納收入稅的項目如下:
公司無論是否常駐,均需要繳納公司收入稅,現行稅率為28%。若公司於馬來西亞控制及管理其事務,即視為常駐於馬來西亞,而其於或由馬來西亞產生的收入均需要納稅。至於銀行、保險、航海及航空運輸業公司,則亦需要就匯至馬來西亞的收入納稅。
間接稅
馬來西亞從間接稅獲取大量收入。
現時馬來西亞並無增值稅,但預計將會有類似增值稅的稅項推出,並將名為銷售及服務稅,由現有銷售稅及服務稅合併為單一稅項而成。
現有間接稅包括以下各項:
對於批出伐木、以至開採礦產、石油及天然氣的權利,聯邦政府亦從中收取專利權使用費。
雙重課稅協議
馬來西亞與多個國家均有簽訂雙重課稅協議,協議條款因不同國家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