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1990年離岸公司法》
成立及管理納閩島離岸公司是由《1990年離岸公司法》(Offshore Companies Act, 1990)規管,此法令最近經過修訂,讓馬來西亞人可以擁有在納閩島成立的離岸公司,並讓外國擁有的離岸公司可以於馬來西亞投資(有某些條件)。離岸公司法亦規管在納閩島的海外離岸公司登記。
離岸公司可以參予任何合法的離岸交易或非交易活動,惟航運除外。離岸銀行、離岸保險及保險有關事業、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及信託公司業務亦可以根據有關《離岸法》申領牌照而進行。
離岸貿易包括提供專業服務、佣金代理及一般貿易。離岸非貿易活動指離岸公司以其名義持有證券、股票、股本、貸款、存款及不動產。
註冊
保得利信譽通(Portcullis TrustNet)集團可以於3日內成立公司,惟所建議的公司名必須可以使用。
名稱
公司名稱必須包括以下其一字/詞或其縮寫:
- Corporation
- Incorporated
- Limited
- Public Limited Company
- Societe Anonyme
- Sociedad Anonima
- Aktiengesellschaft
- Naamloze Vennootschap
- Perseroan Terbatas
公司名稱可以包括「(L)」。
離岸公司的名稱亦可以使用「Berhad」或「Bhd」,惟必須加上「(L)」字。
章程大綱及細則
- 我們提供章程大綱及細則。標準格式乃為簡單的企業架構而設,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可以於註冊後修改。我們亦可以在註冊前先根據客戶的需求,制訂特別的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本
無最低股本限制。股本除了馬幣令吉(Malaysian Ringgit)外,還可以使用任何其他貨幣為單位。公司亦可以因應不同的股息權利,發行不同的股份級別。成立公司最少需要一位股東,而股東可以為個人或企業,且毋須為常駐馬來西亞者。
董事
公司最少需要一位董事,可以為中立個人或企業。董事毋須為常駐馬來西亞者,但我們建議包括一位常駐馬來西亞董事,以確保離岸公司的稅務常駐地為馬來西亞。
秘書
必須有一位秘書,而其必須為公司人員或納閩島信託公司旗下企業。
註冊辦事處
所有公司必須於納閩島設有註冊辦事處,而該辦事處必須為納閩島信託公司的辦事處,以保存公司的所有法定紀錄。
股東會議
離岸公司的董事可以於其認為需要或適當的時間及地點,在納閩島內外以任何形式召開股東會議。
帳目及核數
一般而言,核數並非必須(但請參考「稅務」一段)。雖然如此,公司必須保持恰當及充足的帳目,以解釋已進行的交易,以及其財務狀況。
年度回報
以規定形式制作的年度回報需要於每個呈報年度不遲於公司成立周年的30日內呈報,並需要最少更新至呈報日前的14日。
稅務
納閩島的稅務是由《1990年納閩島離岸商業活動法》(Labuan Offshore Business Activity Act, 1990)規管,所有納閩島的離岸及海外離岸公司,每年均必須通過納閩島信託公司報稅。
離岸及海外離岸貿易公司對於其離岸商業活動,均須繳付經審核淨利的3%或選擇支付一筆過RM20,000.00 元的稅款。若有需要,稅款必須與法律聲明及經審核帳目一併繳交。
投資控股公司毋須納稅,但仍需要以法律聲明的形式,呈報稅務回報。
另外,以下收入可以免稅:
- 離岸公司所獲股息或來自離岸公司的股息;
- 離岸信託派發予實益擁有人的款額;
- 非本地註冊或其他離岸公司收到的專利權使用費;及
- 在某些情況下,離岸公司收到的利息或來自離岸公司的利息。
扣稅不適用於特定免稅的收入項目。
雙重課稅協議
馬來西亞與多個國家均有簽訂雙重課稅協議,協議條款因不同國家而異。作為馬來西亞的領土,這些雙重課稅協議一般亦適用於納閩島,惟若協議國家的特定或一般反避稅法律排除納閩島離岸實體於協議之外,則另作別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