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
國際信託
庫克群島的國際信託多年來證明是專業顧問及其客戶的有用工具,可以幫助他們達到承繼、稅務、遺產及/或資產保障計劃的目標。庫克群島的《1984年國際信託法》(Cook Islands International Trusts Act 1984)及其修訂版 (簡稱為《國際信託法》)專為提供多種益處而設,其中包括:
- 免受遺囑認證及強迫承繼規例限制;
- 可以成立朝代式信託、目標信託及慈善信託;
- 在標準全權信託中加強資產保障;
- 協助投資;
- 遺產及稅務計劃;
- 業務承繼
部份信託條文的具體介紹如下:
- 海外判決無效;
- 特別條文確保信託可以凌駕財產授予人/讓予人的司法管轄區內,就承繼權或揮霍實益擁有人的法例限制。
- 若有需要,信託的財產授予人/讓予人可以保留信託及其財產的控制權。此條文特別針對有關Rahman決定而出現的歧異而設。雖然如此,在任何個別情況,財產授予人/讓予人對於是否保留任何程度的控制權,應該尋求專業意見;
- 社區財產法例獲保留。此法例讓美國讓予人可以轉讓財產至信託,而不影響配偶之間可能存在的婚姻慣例財產權,惟仍須視信託的具體條款而定。
- 清盤程序理性化,不活躍公司清盤更快、更簡單;
- 特別排除海外的破產規例;
- 限制債權人為取得信託資產而可以提出訴訟的期限;
- 《國際信託法》為不構成欺詐資產處置設立法律定義。若資產於債權人展開追討行動後超過兩年才轉讓予信託,即並非欺詐。另外,若資產於債權人展開追討行動後兩年內轉讓予信託,而債權人未能於一年內於主管司法管轄區的法庭裡展開追討行動,即該處置並非欺詐;
- 廢除反永恆條例。
自1989年起,庫克群島的信託法律受到廣泛關注,亦引起激烈的爭論。庫克群島確實為提高公眾意識,始創資產保護的新領域。由1989年起,差不多有12個司法管轄區就信託或放置於信託的資產,修改法律,以提供更大的資產保障,可見這項創新的價值。事實上,於1996年《國際信託法》有進一步的修改,其內容摘要可於我們的下載區中找到,即Newsletter of November 1996(只備英文版)。
以上概述僅為庫克群島國際信託有關法律的部份要點。 若您需要更多資料,請與保得利信譽通(庫克群島)有限公司(Portcullis TrustNet (Cook Islands) Ltd)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