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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信託

1961年信託條例》 (Trustee Ordinance, 1961)

英屬維爾京群島沿用英國信託法律的基本原則,並於其上輔以《1961年信託條例》 。此條例源自《1925年英國信託法》,除了承認《海牙公約》《適用於信託的法例外》,此條例一直並無修改直至1993年。1993年《信託修訂法》通過,把英屬維爾京群島的信託法現代化,並讓英屬維爾京群島可以與其他主要離岸信託司法管轄區競爭。

 經修訂法例的主要特點如下:

  • 容許設定永續年金期至最長100年。
  • 為財產授予人讓予英屬維爾京群島信託的資產提供保護,不受財產授予人所屬司法管轄區的強迫繼承權法例而限制。
  • 受託人有更廣闊的投資權力。
  • 離岸收入及財產無課稅機制。
  • 加入保護人條文,以監管信託資產及受託人的決定。
  • 加入目的信託條文令信託可以為任何合法目的而結算。
  • 加入權力附表規定,而條文可於信託契約提述。該等權力乃離岸信託的常見權力。
  • 免除任何登記要求。
  • 加入條文容許財產授予人保留信託權力。此外,受託人亦可以同時為實益擁有人。
  • 加入條文容許信託可以由受託人修改或撤回,條件是此權力必須於信託契約內明確記載。

 
VISTA 《維京群島特別信託法》

於2003年,《維克群島特別信託法》(VISTA)獲通過。是次立法之目的是要讓信託人可以於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裡保持股份,而不受持有該些股份的財務利益所限。因此,財產授予人可以設立VISTA信託,以為其子女持有公司股份,代替直接出售圖利或降低風險。

以往,信託並不適合作為持有公司股份的工具,原因是英國信託法例中有一項規定,專門為保持信託投資的價值而設。此規定稱為「審慎的商業規定」,對於以受託人保留資產作為目的之財產受予人,信託並無吸引力。另外,當信託持有商業利益,法例通常會要求受託人監察,並於有需要時介入公司的管理。

除了上述特質外,VISTA還有以下要點:

  • 更改審慎的商業規定,令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的股票可以無限期持有;此外,公司的管理可以由其董事執行,而受託人並無干預權;
  • 修訂「實益擁有人要求轉讓權」(Saunders v Vautier)的規定,避免惟一或能負法律責任的實益擁有人要求轉讓指定股份的信託資產;
  • 信託必須於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持有股份;
  • 受託人及任何受託承繼人必須根據1990年《銀行及信託公司法》持有信託牌照;
  • 從行使另一信託授予的權力,不可成立VISTA信託。

 
以上概述僅為英屬維爾京群島信託法的部份要點。

若需要更多資料,請與保得利信譽通(英屬維爾京群島)有限公司(Portcullis TrustNet (BVI) Limited)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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