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信託條例》 (Trustee Ordinance, 1961)
英屬維爾京群島沿用英國信託法律的基本原則,並於其上輔以《1961年信託條例》 。此條例源自《1925年英國信託法》,除了承認《海牙公約》《適用於信託的法例外》,此條例一直並無修改直至1993年。1993年《信託修訂法》通過,把英屬維爾京群島的信託法現代化,並讓英屬維爾京群島可以與其他主要離岸信託司法管轄區競爭。
經修訂法例的主要特點如下:
VISTA 《維京群島特別信託法》
於2003年,《維克群島特別信託法》(VISTA)獲通過。是次立法之目的是要讓信託人可以於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裡保持股份,而不受持有該些股份的財務利益所限。因此,財產授予人可以設立VISTA信託,以為其子女持有公司股份,代替直接出售圖利或降低風險。
以往,信託並不適合作為持有公司股份的工具,原因是英國信託法例中有一項規定,專門為保持信託投資的價值而設。此規定稱為「審慎的商業規定」,對於以受託人保留資產作為目的之財產受予人,信託並無吸引力。另外,當信託持有商業利益,法例通常會要求受託人監察,並於有需要時介入公司的管理。
除了上述特質外,VISTA還有以下要點:
以上概述僅為英屬維爾京群島信託法的部份要點。
若需要更多資料,請與保得利信譽通(英屬維爾京群島)有限公司(Portcullis TrustNet (BVI) Limited)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