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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銀行服務
英屬維爾京群島的離岸銀行服務牌照由1990年《銀行及信託公司法》規管。申請牌照過程要求申請人出示銀行經驗的證明,並需要通過詳盡的盡職調查。
牌照分為三類:
以上概述僅為英屬維爾京群島銀行法例的部份要點。若需要更多資料,或協助申請牌照,請與Portcullis TrustNet (BVI) Limited聯絡。
國際合夥公司
《合夥公司法》(The Partnership Act)於1996年6月6日頒布,其中包括許多國際合夥法例的新進展。此法令管制普通合夥及有限合夥公司,國際有限合夥公司必須根據此法令註冊成立。法令對於合夥人數並無限制,而普通合夥人可以為公司實體。有限合夥人的身份並不公開。每間國際有限合夥公司均須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設有註冊代表,而該代表需要有《國際商業公司法》公司的同等免稅地位。法令容許國際有限合夥公司預訂一個名稱達90日。法令內的詳細條文是顧問所稱道的特點,讓有限合夥人保持有限合夥地位的同時,亦可以於合夥事務裡保留較大控制權。
互惠基金
在1996年《互惠基金法》之前,英屬維爾京群島並無互惠基金的法例。但是《互惠基金法》及最近的修訂,為基金業人士提供一個直接的法律制度,規管基金及基金經理。這項新法令正好配合多年來作為頂尖離岸司法區的英屬維爾京群島,為不同人士提供財富機會。
《互惠基金法》的其中一個目標是監察及規管於或由英屬維爾京群島運作的互惠基金。值得一提的是互惠基金登記處曾提出所有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的基金,不論是否於英屬維爾京群島進行業務,均須視個別情況根據《互惠基金法》註冊或取得確認。
《互惠基金法》並不冗長,只包括五個部份及一個有關公眾基金、私人基金、專業基金以及經理與管理人的附表。
互惠基金經理及管理人
《互惠基金法》靈活界定互惠基金經理及管理人。任何人士欲以基金經理或管理人於或由英屬維爾京群島進行業務,均須申請牌照。發牌制度簡單靈活,主要訴求為申請須附上申請人的財務及人事資源聲明,呈交互惠基金登記處。
合格並獲認可司法管理區承認的基金經理及管理人可以毋須牌照,而獲准於或由英屬維爾京群島運作。惟此安排只適用於本來並非居於或註冊於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基金經理及管理人,並須獲得互惠基金登記處的書面批准,其中可能會有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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