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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歷史及政府

英屬維爾京群島(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由加勒比海域裡的四十多個島嶼組成,位於波多黎各以東大約60里,時區跟隨美國東岸標準時間,每日均有多班航機連接波多黎各的聖胡安。聖胡安是個國際交通樞紐,有多條直航線通往美國、南美洲及歐洲。

英屬維爾京群島是受英國保護領地,並為英聯邦成員國之一。在1967年英屬維爾京群島開始自治,政府包括立法局及行政局。前者由11位民選議員組成,後者則由總督及4名立法局議員組成。

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司法部由當地政府委任,最終上訴庭是位於倫敦的樞密院。

國際金融服務中心

英屬維爾京群島是個國際金融服務中心,擁有超過1,400,000間國際商業公司。信託(包括維京群島特別信托(VISTA))及有限責任合夥公司亦可以成立。對於非常駐者並無直接稅及外匯管制。英屬維爾京群島是香港人喜歡的控股公司中心,根據香港政府統計處於2005年第二季發佈的數據顯示,英屬維爾京群島佔香港共48億港元之收益總流入的29.2%,保得利信譽通(英屬維爾京群島)有限公司(Portcullis TrustNet (BVI) Ltd)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有不少經驗,可以協助客戶成立控股公司及其他英屬維爾京群島實體。

由於英屬維爾京群島擁有雙重課稅條約,所以遠早於1984年頒布《國際商業公司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Act,簡稱IBC)之前,已經是個金融中心。於1984年,地區政府頒布新法,讓司法制度趕上與日俱增的國際金融需要。《國際商業公司法》是企業法律制度的里程碑。

這項法令極受國際金融界歡迎,令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為全球頂尖的離岸金融中心之一。

於2004年,《2004年英國維京群島國際商業公司法》頒布推行。這法令保留了原有法令的大部份條文,並改善及擴充其特點。新法令由2007年1月1日起代替舊法令。

為了保持全球頂尖離岸金融中心的地位,地區政府亦為國際金融界擴展更廣闊的法律架構來提供離岸金融服務。

英屬維爾京群島定期檢討其地位,並於1993及2003年修訂《信託條例》(Trustee Ordinance),於1961年頒布《合夥法》(Partnership Act),1996年推出《互惠基金法》(Mutual Funds Act),於1996年(並於1997年修訂)《商業公司法》(Business Companies Act),於2004年推行《維京群島特別信託法》(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ct) 及於2003年推行《破產法》(Insolvency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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